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,当事人收到传票,案由注明为"询问"而非"开庭",常引发困惑与担忧。这一程序安排并非随意,而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重要的程序功能。准确理解其法律意义并掌握应对要点,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,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,应当组成合议庭,开庭审理。经过阅卷、调查和询问当事人,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,可以不开庭审理。由此可见,"询问"是二审法院在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前,依法进行的一种调查核实程序。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当面听取当事人陈述,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、了解争议焦点,为合议庭判断是否需要开庭审理提供依据。
"询问"与"开庭"存在本质区别:开庭审理是正式的审判程序,包含法庭调查、法庭辩论等完整环节,通常公开进行;而询问程序则较为灵活,侧重于核实关键事实,不必然遵循完整的法庭程序,且可以不公开进行。但"询问"同样由合议庭主持,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庭,其陈述将记入笔录,成为合议庭评议的重要参考。
(一)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。询问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在二审中直接向合议庭陈述意见的机会,确保其主张被充分听取,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。
(二)辅助合议庭审查判断。通过询问,合议庭可以针对上诉理由和一审裁判中的疑点,直接向当事人发问,有助于迅速把握案件核心,提高审判效率。
(三)可能影响审理方式。若询问后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、法律适用明确,可能决定不开庭审理,径行判决或裁定;反之,若发现事实不清或争议较大,则会转为开庭审理。因此,询问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后续审理走向。
(四)固定当事人陈述。当事人在询问中的陈述经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,可能构成自认或对己方主张的强化,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。
(一)核实传票信息,确认程序性质。收到传票后,应第一时间核对案号、当事人信息、询问时间地点及承办法官联系方式。如有疑问,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直接联系法院核实,避免误将"询问"当作"开庭"或反之。
(二)必须按时到庭,切勿缺席。询问程序虽非正式开庭,但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可能承担不利后果。若为上诉人,可能按撤回上诉处理;若为被上诉人,可能缺席询问,不影响程序进行但丧失陈述机会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,应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据,请求延期或申请线上询问。
(三)提前准备陈述意见。围绕上诉请求和争议焦点,梳理事实与法律依据,准备简明扼要的书面意见。重点针对一审裁判中不明或矛盾之处、新证据(如有)以及二审关注的核心问题。避免在询问中偏离主题或重复一审已充分陈述的内容。
(四)委托代理人参与。当事人可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代理人参加询问。代理人应携带授权委托书、律师执业证等材料,并在询问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,确保陈述口径一致。
(五)如实陈述,审慎自认。询问中应实事求是回答法官提问,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不得虚假陈述。对于不清楚的问题,可表示需核实后答复,避免因仓促回答构成不利自认。同时对法官的提问应听清再答,必要时可请求书记员记录在案。
(六)关注询问后的程序进展。询问结束后,应留意法院后续通知。若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,将直接作出裁判;若决定开庭,则应继续准备庭审。当事人可在询问后补充提交书面代理意见,巩固己方观点。
(七)重视询问笔录。询问笔录是合议庭评议的重要依据。当事人应在核对笔录时仔细阅读,发现记录有遗漏或误差的,有权要求补正后再签字确认。
二审传票中的"询问"程序,是人民法院优化审判资源配置、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。当事人既不应因"非开庭"而轻视,亦无须过度紧张。以严谨的态度核实信息、充分准备、按时参与、如实陈述,方能在这一程序中有效表达诉求,为二审裁判奠定有利基础。如有疑虑,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通过法院诉讼服务渠道获取指引,是审慎而明智的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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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22:22:12